江阴市水利局行政强制执行公告
澄水强执公告〔2025〕1号
当事人:张红明 性别:男,身份证号码:32021************11,住所:江阴市新桥镇**********,联系电话:189****7228。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,擅自在顾山镇新沙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临河建(构)筑物的行为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。江阴市农业农村局于2024年9月8日向张红明送达了《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》(澄农(水)限拆〔2024〕12号),限张红明在接到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位于江阴市顾山镇新沙河东岸(经度:120.5404,纬度:31.7882)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违法建筑物288.74平方米实施强制拆除。详情见《顾山镇解放村河道管理范围内违建物》图纸。经本机关澄水催告﹝2024﹞1号履行义务催告书催告后,张红明至今仍未履行该法定义务;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8日向张红明送达了《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》(澄水强执〔2024〕1号),张红明至今未申请行政复议,也未提起行政诉讼。
现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公告如下:限张红明30日内自行拆除位于江阴市顾山镇新沙河东岸(经度:120.5404,纬度:31.7882)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违法建筑物288.74平方米。详情见《顾山镇解放村河道管理范围内违建物》图纸。如张红明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该法定义务,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。对于强制执行活动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、干涉,否则将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江阴市水利局
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八日